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发,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批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批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遇有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9月22日、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批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落实省厅黑国土资发258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检查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矿产资源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批后监督.管理 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检查。是指市.县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局 分局.对矿产资源开采所涉及过程中的采矿权,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督察,执法监察工作,第三条.市局负责县 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检查工作依法、依规、监督.管理。检查到位、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检查,协调工作的长效机制,使矿产资源批后监管常态化。县,市,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接受市局、省厅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矿产资源的监督 管理 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抽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例行检查、抽查工作记录,其中包括影像资料、并存档、第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检查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是否按规定埋设界桩 是否按批准的矿区范围。采区范围.开采量,开采作业方式等从事开采行为等,有无违法开采行为,如发现问题须在2日内,移交至所在地执法监察局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执法监察局备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属实.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并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依法保护检举人或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注有 采矿许可证,主要内容的标识牌及安全警示牌、第八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的矿山。应当对矿山开采情况进行测绘 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制作采掘工程平面图,地下开采的矿山应当制作井上.井下对照图.采矿权人制作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应当每季度向县、市 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一次。矿山处于建设期间的,可每半年提交一次、矿山停产三个月以上的 须向县,市,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停产说明。可暂停提交.市局。县,市,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应当每季度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一次采掘工程进度图,矿山停产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县.市、局 分局书面报告停产申请,向颁证机关上缴,采矿许可证。需办理关闭手续的矿山 应在停产后,履行矿山关闭手续,待验收通过后,向颁证机关上缴,采矿许可证,第九条、市局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管理工作,监测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检测范围覆盖全市所有矿山,按时提交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在监测中发现越界.超量开采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并在10日内提交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市局勘查储量科组织专家认定后 及时移交到市执法监察局进行立案查处,第十条。县、市.局.分局下设的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管理 依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每季度巡查一次矿山企业开采情况。发现违法开采问题.要立即上报所在地执法监察局 第十一条,市局 县,市.局、分局在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矿山企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或实地勘测等方式调查取证,三。责令涉嫌矿产资源违法的矿山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四.采矿权人涉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及时报告市执法监察局。对其暂扣、采矿许可证、并责令采矿权人在其、采矿许可证、被扣留期间停止开采活动,五、市执法监察局先行登记封存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条.市局,县.市 局,分局履行监督,管理、检查职责时,可以委托有地质勘查和测绘资质的单位进入涉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矿山进行实地勘测、受委托进行实地勘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他人 不得对外披露有关勘测信息及成果,勘测工作结束后,应向委托人提交客观真实的勘测报告及有关资料、市。县,市 区国土部门应当综合勘测报告及相关证据,审查矿山企业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按程序依规报告执法监察局,由执法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执法监察局在履行依法查处职责时.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要求,发挥共同责任机制和各职能部门联动作用 确保处罚到位 第十四条,执法监察局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人员履行执法工作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着装规整。文明执法、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十五条.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件查处中听证,实地勘测。鉴定等工作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拒绝接受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采矿许可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采矿权人未在采矿现场设立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内容标识牌、未按照规定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或者采掘工程平面图或进度图的.由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八条,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以及擅自披露勘测信息 成果的,由市 县、市。区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法律规定程序 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建议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 县。市、区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二 不配合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