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并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燃油。电动驱动专供残疾人单人使用的正三轮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两个车轮 能实现人力骑行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并且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负责市辖区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质监,工商、交通、城管.残联 环保 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动,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非机动车市场良性发展.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非机动车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 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有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未取得国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电动自行车,第七条,鼓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参加相关责任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或废旧电瓶.第二章。登记管理制度。第八条 下列非机动车 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书,一.人力三轮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 电动自行车.其他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并悬挂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一.所有人的姓名 或单位,住址 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二,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市 县,市 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 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经残联核定。符合驾驶条件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和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登记、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和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对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外形尺寸 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当场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对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为加强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非机动车登记数据库,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放非机动车号牌.不得非法收缴 扣留非机动车号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首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免收牌证工本费。对办理变更登记和补领牌证的按照相关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变更登记内容的 需持交易证明,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非机动车牌证丢失或损坏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携带车辆和身份证明 到原登记机关补领牌证。对符合条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补发牌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已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被盗。遗失、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已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的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两年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检验登记。从第四年起每年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检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检验发现非机动车不能保证安全行驶的,将注销登记并收回牌证,第三章 道路行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按要求悬挂车辆号牌,随车携带登记证书,遵守以下行车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 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三,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四,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五,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七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八.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的号牌 登记证书应专车专用。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禁止下列行为,一 改变非机动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二、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 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第四章。停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或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第二十七条,火车站、客运站,医院。学校.商场 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第二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管理,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二,对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三,发现无号牌或者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或者车辆状况异常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的,二,违法扣留非机动车的、三.私自使用或者处理扣留的非机动车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或者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销售未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电动自行车的 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将非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一 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书上路行驶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四、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五、未随车携带登记证书和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上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饮酒或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强行通过的,处5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应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而没办理的,原车辆或原号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原登记所有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持有外地牌证的非机动车在牌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使用。审验期满后还需在本市使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非机动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超标准两轮电动车 两轮燃油助力车等非机动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书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准两轮电动车、两轮燃油助力车等非机动车一律不予登记.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通行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登记证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