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需要、提高能效.促进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主次干道、巷道。广场、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等处,用于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 财政 规划。城管。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应按照城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进行.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光源,照明装灯率应达100,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护、南四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护。非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权属单位负责管护,管护单位应确保道路照明安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不低于95,推广采取分时、分段节能控制方式.节约能耗,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 占、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种植树木 挖坑取土,打桩或顶进等作业。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堆放渣土。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悬挂物品.设置宣传品,广告,架设线缆和安置其他设施,五.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六 损坏,损毁.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 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需拆除 迁移、改动、占。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应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第九条.发生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采取保护措施,通知相关单位立即组织抢修并恢复照明功能.相关单位,个人应给予配合。协助调查处理、第十条.影响道路照明的树木,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严重危及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可采取紧急措施后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一条。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二,提供必要的竣工验收资料,三,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