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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航行 停泊.水上 水下作业和其他涉及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 方便群众 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 畅通.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安监 交通,农业。畜牧,公安 水务,建设、旅游 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 负责本行业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的管理机构和经营者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从事水上交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依法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规程、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乡镇船舶.渡口 浮桥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组织督促本辖区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二,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本级政府和所属乡、镇,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三.组织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依法对本辖区内渡口,浮桥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二,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安全管理、并根据船舶数量和管理需求,设置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 三 组织本辖区内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 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船员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登记发证和检验,六 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七,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村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协助乡.镇,政府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做好本村乡镇船舶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二章。乡镇船舶,第十条 乡镇船舶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乡镇船舶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第十一条.乡镇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应当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书,农用.自用、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并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三条.乡镇船舶按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载运条件载客,载货。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因交通原因必须由乡镇船舶运输的,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运输前。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不得客货混载、乡镇船舶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并按要求为看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五条,乡镇船舶船员操作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二、不得操作与本人持有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不符的船舶、三,不得操作因破损不具备适航条件的船舶。四,不得操作超员。超载的船舶.五,不得酒后操作船舶、乡镇船舶的船员应当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乡镇机动船舶的船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后 方可操作相应的乡镇船舶、第三章 渡口管理,第十六条,设置 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批准,跨区域设置的。由设置渡口的县级政府征得相邻县级政府同意后批准,或报上级政府批准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前 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还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 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第十八条,不得在危险品装卸 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第十九条、在急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应当进行通航安全论证 设定停航封渡水位,在非通航水域设置的缆渡,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第二十条,渡口经营人应当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并在渡口两岸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 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 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县级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 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 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船员不得冒险航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渡口码头水域游泳及从事其他影响渡船安全航行.作业的行为.严禁在渡口堤岸及水域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第四章。浮桥管理、第二十五条,浮桥的设置或者拆除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通航干线设置浮桥需经过通航安全评估评审.以及航务管理机构的通航论证 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搭建、在设置、拆除前 浮桥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证书 第二十六条,浮桥应设置在流速小.水深适宜河段.并配备安全可靠的辅助设备及必要标志。浮桥应根据运输的具体情况和.船舶检验证书、核实的承载能力 设置限速 限载等标志.确定桥面上车辆通行方式,确保运输安全、浮桥应设置消防,救生.防污染等设备并采取防滑措施.桥面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牢固可靠地安装在桥面上,具体结构形式应符合船舶技术规范要求,固定装置,系泊设施均应设置浮标、夜间设置信号灯以及照明灯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设置和拆除的浮桥不得留有妨碍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碍航物、第二十八条。搭建浮桥的浮体或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水上浮动设施检验、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二。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取得登记证书、第二十九条 浮桥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通航和桥面交通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浮桥船体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浮桥技术状况良好、危化品车辆通过浮桥时.严禁其他车辆通行,第三十条,浮桥根据需要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及设施.浮桥经营人及所有人应根据架设浮桥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汛,防止水域污染。防凌,预防恶劣天气 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通过浮桥等规定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遇凌汛,洪水,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危及通行安全时.应停止营运.第三十一条、对需要通过浮桥水域的船舶,浮桥经营人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时拆解浮桥 留出安全通航宽度 确保船舶安全通过、浮桥拆解或拆除时。应当在两端引道明显位置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浮桥及搭建浮桥的浮体 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第五章.采砂船舶管理 第三十三条,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所属或所经营的采砂船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采砂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登记,检验证书、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参加招投标采砂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前其船舶及船员必须具备上款规定条件、第三十五条、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采砂作业开始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证书 第三十六条,采砂船舶必须在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通航水域进行采砂作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经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采砂船舶航行,作业时 要按规定显示信号,固定船舶的锚。锚链.缆绳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及排放油污水等污染物 严禁超载航行。第六章 橡胶坝水域管理。第三十七条.橡胶坝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在主副坝上 下游一定距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橡胶坝管理单位应在橡胶坝开闸放水。塌坝等影响水流、水位的情况发生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由海事部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确保上 下游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九条,橡胶坝管理单位要落实好开,封江流冰期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对坝体及工程范围内人员,设施构成危险、橡胶坝管理单位要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第四十条、除抗洪 抢险 救助等特殊情况外 未经橡胶坝管理单位允许。任何船舶不得进入橡胶坝水域进行航行.作业。第四十一条。机动船通过橡胶坝船闸 要在橡胶坝水域以外停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与船闸管理部门联系得到允许后 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安全通过船闸,船闸管理部门应及时开闸,确保船舶安全通过,第七章.湿地.漂流管理,第四十二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湿地、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加强对船舶。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 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三。在醒目位置标明禁漂水界线和禁漂水位线,在深水。急流、礁石障碍物等危险水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装置、设置安全救助点.四。合理配备救助船舶,以及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护漂员 护漂员要经过当地指定部门的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五,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六,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停止水上活动、第四十三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建设,落实救助措施和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漂流艇筏、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严禁超员,第四十五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湿地 漂流活动水上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八章.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十六条.从事旅游观光的小型船舶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和乘客必须穿好救生衣。否则不得航行,第四十七条、游艇应当取得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以及船舶检验证书 未持有法定证书的游艇不得航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和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游艇驾驶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掌握水上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了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第九章 事故处理,第四十八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员 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积极施救,并迅速向就近乡.镇,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 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第四十九条.各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水上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据管理职责。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助、第五十条 船舶及相关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动员各方力量积极配合.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乡镇船舶 浮桥,橡胶坝和漂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不得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监督监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二。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村,屯.所属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的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三、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经批准设于本市境内的河流,湖泊 水库两岸专供渡运人、货 车的场所和设施 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和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四,本办法所称渡口码头水域 是指渡口码头上游500米.下游200米水域范围 五、本办法中渡运量较大的渡口,是指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及渡口渡船为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口 六,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连接河流两岸交通.用于通过行人,车辆及货物的若干浮体承载设备连接组合而成的浮动设施.七、本办法所称橡胶坝水域.是指橡胶坝主副坝上游300米.下游200米水域范围 八 本办法所称小型游览船舶,是指从事旅游观光的人力船舶、小型机动船、摩托艇、电瓶船 九。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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