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0日,齐齐哈尔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行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功能和质量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 市,区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本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发改、财政,物价 国土.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二.配建范围及比例标准.自本办法生效日起,对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住宅项目,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住宅回迁安置面积,占该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高于30,的.该项目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低于30,高于20、的,按该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0、5.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低于20。高于10、的,按该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低于10.的、按该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5,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签订配建协议时新建项目的住宅回迁安置面积、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定。新建项目的住宅建筑总面积暂按修详规划面积计算,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结余部分不够整套的,按整套计算 工程竣工时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方式确定最终配建面积.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0平方米。并按简饰装修标准 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不宜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以上述比例计算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可以由开发企业在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购买符合条件的现房或期房。开发企业无法购买到符合条件的房屋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开发企业应按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缴纳购房款 房屋平米单价按照齐建联发,2011 29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建设成本 成本价、上浮20,的标准计算,购房价款须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监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上所述的 低于。不含本数.高于、含本数 三。简饰装修标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简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的原则.本着、拎包入住,减少扰民。便于管理,利于清退 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给予完善.并与工程同步进行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1,门,分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 隔声。防寒功能的防护门、有防火要求的、分户门还应具备防火功能,房间室内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普通室内套装门.2.墙面和棚面,起居厅,区、和卧室,区,的墙面和棚面应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3.地面 起居厅.区。和卧室。区。地面为水泥砂浆压光,4 厨房,临操作台的墙面釉面砖应延伸至吊顶上方100毫米 其余部分墙面应采用釉面砖。吊顶应采用pvc塑料吊顶或铝合金扣板吊顶 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厨房操作台.抽油烟机和洗涤池。洁具.厨柜。燃气管道等应安装到位,5。卫生间。墙面釉面砖应延伸至吊顶上方100毫米,吊顶应采用pvc塑料吊顶或铝合金扣板吊顶、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盥洗盆.含龙头、换气扇 座便器等应安装到位.洗衣机摆放位置应预留给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电热水器安装位置应预留冷热水接口和电源插座,6.各功能区电视 电话、网络插口 电源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家用电器和设备的摆放。安装位置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方便使用 安装到位。卫生间、厨房应采用防溅水型插座,7,所有光源均应采用节能灯具,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 起居厅,区.卧室 区,阳台应采用普通吸顶灯作为主光源 南四区,昂昂溪.富拉尔基,梅里斯和碾子山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简饰装修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四。配建工作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范围、配建比例。简饰装修标准等内容,须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按本办法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北三区 龙沙区,建华区和铁锋区 住宅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与市住建局签订配建协议,南四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和碾子山区 住宅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与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协议 报市住建局留存,并按月报送配建项目进展情况.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或未按规定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宅项目 不应开工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户验收时,应同步进行简饰装修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五,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市住建,发改.财政 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定期对全市各住宅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也要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房源等应当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未完成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未按照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擅自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等问题的,按,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县 市 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订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