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的决定.业经2017年8月7日市政府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李玉刚.2017年8月23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第 九.项,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 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审计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点环节、应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一,批复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三 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项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三,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 财政 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 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建设程序 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 债务的发生和存在 税费交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 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 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 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九。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 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检查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资金情况.第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审计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点环节。应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一,批复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 三 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项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第七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一 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 使用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三、政府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登记,监管情况。四,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 社会以及环境指标.评价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提供给同级审计机关.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此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第十条,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三,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建设项目立项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十日内 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 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 出库资料。九.工程竣工决算表,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由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结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结论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移送处理决定,第十八条,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定期评价等方式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对经审计机关公告有隐瞒审计查出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行为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五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 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资料或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 损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法定资质的 二。在招标中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或者压价抢标的,三,通过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五、为隐瞒审计事实故意损毁相关资料的 六、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 违纪问题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处罚的 五.未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影响审计公正的。六、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使用社会捐赠性资金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