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源审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能源审计的对象包括区、县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学校园、以及各类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低能耗建筑 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对建筑的能源活动进行的检查。诊断,审核,对建筑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五条,能源审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活动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具体的能源审计活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实施,第七条 建筑节能专门机构从事能源审计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源审计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三,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业绩.四、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开展过与建筑节能相关课题的研究或者承担过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 结合年度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编制本地区的能源审计计划,确定能源审计对象、第九条。审计对象确定后.建筑节能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能源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审计对象、第十条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建筑节能专门机构确定审计的目标和内容.约定审计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辅助,审计完成后、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和措施、第十一条、审计对象对能源审计的程序,内容 方法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形。要求建筑节能专门机构或者审计对象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对审计活动进行必要的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二条、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能源审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 可以不再委托其承担能源审计任务.第十三条,审计对象故意不配合建筑能源审计工作 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审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源审计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