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 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 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各市,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异地贷款按照购房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第五条、购房地中心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发放贷款及贷后管理等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 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第六条.缴存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申请异地贷款职工 以下简称 借款人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人缴存账户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第二章,贷款对象,第七条 凡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五,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 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六 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须提供的材料,一。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 缴存证明,见附件1.二 第八条第五款所列材料,三,借款人。配偶户口及身份证明.四。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的 需提供结婚证明.五、购房地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贷款首付比例、额度 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贷款首付比例 额度.期限按照购房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借款人到缴存地中心开具,缴存证明,第十二条、借款人持贷款相关资料 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第十三条,购房地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 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管理中心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第十四条。购房地中心审核同意后 借款人到指定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人以预购房作为抵押物 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抵押备案登记证,到购房地中心办理放款手续,第十七条、购房地中心发放贷款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缴存证明 回执返回至缴存地中心、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九条,异地贷款还款方式按购房地制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一条,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第二十二条,购房地中心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缴存地中心获取借款人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给予配合.第二十三条,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抵押处置,第二十五条、履行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购房地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管理中心应采取行政手段、催其及时还款.行政手段无效,并确认此笔贷款已形成严重风险的.管理中心有权申请法院裁决后,委托当地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抵押住房、第二十七条,购房地中心按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时。缴存地中心和工作单位应提供相关协助,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地管委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