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2002年8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18年8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建设 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市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形成城市绿色生态廊道系统,加强辖区内现有水面的保护和管理 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第六条、在风力五级以上天气 或者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施工单位应当暂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第七条、运输煤炭.砂石.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第九条、现有裸露地面 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义务劳动完成、第十条、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边缘石或者步道板等围挡十厘米以上.对高出的泥土应当进行清除,街路两侧的行道树坑应当用卵石。铁箅或者植草进行覆盖,新建,改建的绿地,道路、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一 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对现有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绿地。行道树坑,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组织绿地和树木管护责任单位进行改造.第十一条,禁止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风力五级以上天气 施工单位未暂时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暂时停止单建式人防工程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暂时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暂时停止单建式人防工程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砂石,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 未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扬尘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