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彰显城市形象特色、依据,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 2020,鹤岗市城市风貌规划设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 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及户外广告牌,高度超过6米以上或宽度超过10米以上,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 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 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一、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要求建筑主立面色彩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案比选.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要求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 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色彩上协调 对于沿街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街面仿真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必须使用原地的真实照片.二、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色彩效果图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一般控制区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市城乡规划局业务审查会讨论,对重点控制区。重要街道的建筑色彩管理 应提交专家咨询会讨论 新建建筑必须与相邻的第一建筑色彩相协调 同时相隔一段距离以外的高层建筑在新建筑处能看到的 也须注意不得与其形成较大的冲突,三.审图机构在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建筑效果图对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建筑色彩和材质说明进行核查。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对审批后的建筑效果图进行公告.第七条、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及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应在主体完工前按相关程序报城乡规划局核准。第八条、城乡规划局应将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将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竣工建筑各立面彩色照片以及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号和材质说明等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施工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责令对其建筑色彩进行限期整改后方可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九条、本规定由鹤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