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房屋征收市场有序地进行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房屋征收资金是指建设项目业主缴交的用于保障全部被征收人得到的依法补偿以及征收工作所需费用的总和。第四条,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拔付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按照资金来源渠道 房屋征收项目分为,一,财政拔款投资的项目,二.非财政拔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拔款投资建设的项目 由市征收办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拔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市征收办按照市 区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第八条、非财政拔款投资的项目出资人应到市征收办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将足额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第九条 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被征收房屋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停产停业补偿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第十条 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到市征收办办理征收审批单.被征收人持审批单到市征收办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征收补偿费用,第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货币补偿的、市征收办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足额补偿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市征收办按照房屋征收决算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