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 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业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8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所辖行政区域内、含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地质测量机构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采矿权人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进行年度测量 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台帐.并按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年报 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累计探明和保有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二。开采和损失的资源储量,三。当年变化的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矿山企业报销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测后 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是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设计损失和正常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是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及作业不正规等原因造成部分矿产资源储量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 主要包括,一 未开采完的矿体 块,及其边缘地域已落入崩落范围的资源储量 包括开采主矿体引起的小矿体的损失。二。地面或地下工程所积压的永久性损失矿量 三,因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永久损失矿量 四,已终止开采的采场残留的未采出矿量和永久损失的矿柱矿量 设计损失以外、五 因地质条件复杂或因安全条件恶劣而不能开采的矿量,六、已落入崩落范围的地表矿堆,民窿残余矿量,第七条.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一次性给予核销,属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在中段。阶段,开采结束前6个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资源储量报销材料 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给予核销,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不能化整为零.分次报销 第八条,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报销资源储量地段开采状况与探采对比资料。二.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材料.三、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和经验教训的文字说明.四.有关报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的平面,剖面储量计算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五,申请报销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表,第九条。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报销材料必须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并加盖地质测量机构和采矿权人印章,第十条,由于采矿权人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乱挖等人为原因 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破坏,或无正当理由丢弃并不能再采出的矿产资源储量,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处理、不能按损失核销、第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未采完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第十二条,具备资质条件的采矿权人、可以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并报矿山所在地的市,地.国土资源局确认资质后.负责本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并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储量报销材料,不具备地质测量资质条件的采矿权人,必须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承担地质测量工作.并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储量报销材料 第十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具备相应的矿山地面。地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检测技术装备、四、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 有专职质检人员,第十四条 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批准、小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地。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经审查批准后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依据、因某种原因、致使矿产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综合误差大于50,者 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履行评审、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和矿山企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及时交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若对专家评审结论有异议.应在自收到专家意见书后15日内、向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测或复审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回复采矿权人 第十六条,省。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进行互查,并根据互查情况选择性地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低于十分之一 第十七条。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应向其所在地的市,地,国土资源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市,地.国土资源局每年要对地质测量机构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是监督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技术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档案.第十九条 地质测量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地,国土资源局将取消其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资格 一、在地质测量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经互查,审查和实地抽查、其地质测量成果有5,达不到要求的,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四。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且拒不改正的,第二十条,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予年检,并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流失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权限。依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采矿权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 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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