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四条、纳税人使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第六条、根据 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大城市1 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三 小城市0、9元至12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9元、各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第七条,市 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4至6个等级。并分别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批准执行、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三 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四、公园 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五 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六、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确定,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前款。一 二。三,四、项所列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减免审批权限报请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