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一。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 疏林地 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 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 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三.本办法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四。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五.本办法所称养殖水面 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六,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江、河,湖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七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九。本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园地,包括花圃.果园、场院、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园田地,第四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耕地 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第五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 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第六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第七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本办法所称实际用地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农用地转用方案,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供地后,确定的具体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八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本办法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 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九条,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执行,第十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一条 对于占用林地 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 执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三.农村因灾倒塌房屋 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四。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灾民避难场所占用耕地、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2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 5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 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 小学 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 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 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 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 滑行,停放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 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六条,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未划转到地税部门之前、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七条 农村烈士家属 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鳏寡孤独、凭五保供养证.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仅限鄂伦春 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鄂温克,蒙古族等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第十八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 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 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 木材集材道 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第十九条、对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 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 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 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供耕地占用信息等方面。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稳定财政部门征管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加大对以前年度拖欠税款的追缴力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 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 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案件 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国家,具体举报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同时废止,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 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