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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及时排除污废水、防止内涝和水污染.保护城市环境。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保护,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 处理排放和利用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下称.雨水.的管网 沟渠、河流.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 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 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第四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排渍。减污 分流。净化.再用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排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引进 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规划、环保、土地,房产、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鹤岗市供排水管理处是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城市排水。含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管理好城市各项排水设施、第八条,专业排水人员的编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 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解决,市政排水专项经费。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于每年年初提出申请 报鹤岗市财政局研究解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发展规划.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排水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为确保施工质量,布局合理,建设项目主体以外的排水设施。按照相关规定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新建地上、地下工程与原有排水管线发生矛盾时。按照 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工程服从永久性工程、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以及区别先建后建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技术与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自建的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格栅、隔油池 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并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起公共排水作用的、应当允许城市公共排水雨水井或者附近的居民用户排水设施接入使用、第十五条,城市排水管道与其它工程管线的间距,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室外排水设施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第三章。设施管护.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负责.二、明渠,滞水池及其连接管线、由所在区负责.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安全防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压力流管网外线两侧各五米、二 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泡边缘以外十米,四。检查井,雨水井边缘以外三米,五。城市排水渠道有堤段自堤脚起背水面六十米 无堤段自高水岸边起两侧各五十米,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施工的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施工前、应得到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排水管理部门签定协议。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禁止有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或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 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五,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擅自拆卸 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七.穿越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经批准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占压物或者施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占压者或者施工者应当承担责任.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占压物损害的.由占压者承担责任,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故障抢修需要拆除占压物的,占压者应当立即拆除。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占挖道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第二十三条、因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者特殊维护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时.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沿线用户暂停排水的时间,沿线用户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暂停排水。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作业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工程废水的.排放单位应当将泥砂.杂物等进行沉淀。方可排放,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不畅的,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疏通。第二十五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排水渠道的清障清淤、加强治理和管理,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和设施完好.单位和公民应当按规定参加治理排水渠道的义务劳动,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堵塞城市排水渠道的.应当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堵塞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并经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排水渠道安全防护区范围内用地的,应当事先与排水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电力 通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八条.未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管线或排水明渠上接管、掘口 断水,修闸。第四章 排水许可.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的水质。水量,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 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三十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的预算,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三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 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 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 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值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三十四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第三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 时限,排放口位置。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三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三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被监测和控制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排水户对排水管理单位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申请重新检测.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因其他行为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 应立即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造成危害。第四十一条.污废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能力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控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应急措施,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排放,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第四十四条.破坏,盗窃、收购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矿区、两县的城镇排水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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