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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违章建筑的防控,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违章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 二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三,违反公路 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实施前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由属地区政府进行初查,核查后、将情况汇总上报市查处违法违章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后拿出处置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无偿拆除。对处于两区分界线上的违法违章建筑。上报市查处违法违章建筑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查违领导小组。确定查处主体 第三条,各区政府要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一 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依法批准土地使用面积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建设的建筑 三.设施农业用地未按照土地,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或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建筑.五,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六.公路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区政府无法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相关部门无法认定的 上报市查违领导小组研究处置意见、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各区政府职责、一。负责本辖区违法违章建筑的巡控调查 登记统计。分类处置、组织拆违等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执法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派出精兵强将予以支持配合、由区政府统一指挥。二 完成市查违领导小组下达的查违工作任务 三,稳妥处置因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职责,一.城乡规划区域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二,城乡规划区域内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或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恢复土地原状,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没收地上建筑物。按有关规定。交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职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在市区道路.广场和居民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第八条,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由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第九条。公安部门职责。一。依法打击在查违工作中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二 全面负责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阻碍拆除、撕毁封条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章建筑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依法对占用消防设施,挤占防火通道等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查封,责令整改措施、第十条 市法制办职责.对查违工作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对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对各单位 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市场监督.住房保障,建设、卫生,食药监局、技术监督、物价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查违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配合做好查违工作的宣传报道,第三章,分类处置、第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的.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四.侵占道路。消防通道 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六,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第十三条,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拆除。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未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的,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 公共绿地等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 四、在集体土地上违反。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建造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十四条 违法违章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拆除。一、现实际居住家庭具备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因未得到住房保障。一旦拆除该家庭无房居住的.二。现为村民生产用房。拆除后影响村民正常生产活动的。三,因原有危房拆除后在原址新建或异地重建、拆除后无房居住的、四、因自然灾害灭失现房屋为原址新建或异地重建,拆除后无房居住的,五,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养老机构等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七 经市政府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可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一 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但是可以通过整改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二 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三。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 原面积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实施整体拆建。但未改变原高度,原基础,原面积的,第四章.巡查管控,第十六条,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巡查管控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劝导、教育,制止辖区新建违法违章建筑。有效控制新增违法违章建筑,第十七条。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嫌违法违章建筑投诉举报的。应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核查 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并及时采取相关工作措施,第十八条.负责违法违章建筑巡查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管控制度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开展巡查。如实做好巡查日志。巡查日志应当包含巡查时间,路线、违法违章建筑的基本信息,违法当事人 违建时间,详细位置.面积数量 现场照片,等内容 二,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 照相。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制止当事人建设 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应当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第十九条,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对违法违章建筑始建阶段的管控 对责令停工后仍继续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法采取拆除模板,拆除地基等有效措施。第二十条。建立查处违法违章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市政府网站建立查处违法违章建筑信息平台.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实行信息公开 共享,第二十一条.各区政府应及时将违法违章建筑信息及时通报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各金融机构,市场监督,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安监。市场监督。消防.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第五章.处置流程 第二十二条 对在建违法违章建筑按以下流程予以处置.一 各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的同时,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水务,卫生,文体。食药监局 供电.供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配合查处建违法违章建设。二.对正在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各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并依法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第二十三条。对已建违法违章建筑按以下流程予以处置、一。各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各金融机构、市场监督,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安监、市场监督,消防,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二,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查处建违法违章建设、做出处置意见反馈给违法违章建筑处置责任主体,第二十四条,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拆除或整改后、违法违章建筑处置责任主体出具,违法违章建筑处置情况通知书、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 第六章.拆除方式.第二十五条,违法违章建筑所属地的区政府告知并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第二十六条.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按以下方式督促其自行拆除。一。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 由其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以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二、当事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三.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由其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四,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五。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管理机构以及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六。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由其所在社区.村委会督促其自行拆除、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但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违法违章建筑属地区政府代为拆除,第二十八条,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代为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实施强制拆除.一,各区政府要充分做好强拆准备工作,制定预案。确定拆违现场总指挥。组织对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拆除,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拆迁场地,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拆违的相关部门要确定本部门现场负责人。服从现场总指挥各项指令,二、公安部门维护拆违现场治安秩序.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在安全范围内设立警戒线 确保围观群众在安全距离、组织撤离违法违章建筑内的人员,搬离危险物品、确认无安全隐患 对阻挠拆违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触犯法律的,予以依法处理。三、城管执法部门协助公安维护拆违现场秩序 并与公安.公证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内当事人拒绝搬离的合法财物进行登记,录像 随后由街道办事处搬离交给当事人.并留下影像资料,当事人拒绝接收的 要录取音频,视频资料.四。供电。供水 供气、通信.物业服务等部门.要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技术等保障予以协助配合.五。公证处全程负责拆违现场的公证工作,六。市急救中心负责拆违现场突发疾病人员的救护工作,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过程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对督查督办的违法违章建筑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三、对市查违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目标、消极应对,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或按标准完成,影响工作推进的 四,相关各部门消极对待或没有配合查处工作的,五。因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谎报 瞒报.迟报 拒报违法违章建筑管控情况的。七.因巡查不到位.拆除不力。新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章建设的。八,参与违法违章建设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九。存在违法违章建筑管控过程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 项情形的 应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存在前款第,二 项情形的 应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存在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项情形的 应对正职领导 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存在第、八.项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予以问责,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问责的、由市。区两级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问责,一,责令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 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十.辞退或解聘。本款所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采用本款第。八,项 第。九。项和第.十 项方式进行问责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触犯法律的公职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对查违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查违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 检查。督办.考核全市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 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第三十三条,各区政府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联动机制。保障违法违章建筑及时有效处置.各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制定相应的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方案,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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