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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发.2016、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 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和,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黑校联.2015,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 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营管理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营 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二。进一步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范围 1,配备校车的学校.2、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3。城市公共交通企业,4、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5.在,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前 按照其有关规定批准成立的接送学生车企业、所使用车辆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可以作为校车运营单位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属于校车运营单位的证明材料。除前款规定的校车运营单位外。新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地在市区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40台以上 含。客位800个以上,含、注册地在县.市.的校车运营单位确认条件由各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2。拥有符合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3,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1、申请人需向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证。2。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3,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 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提交原件备查,2,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将申请材料分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相关标准查验机动车并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中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状况是否适合提供校车服务提出审查意见 4.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5 对市 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规范运营行为.一,加强校车车辆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校车车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伪造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二 加强校车驾驶人员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校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制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校车驾驶人事故及违法信息情况通报。禁止被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和不再适宜驾驶校车的驾驶人驾驶校车。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解除其聘用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加强校车运营线路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学生乘车需求 合理设计运行方案,并报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教育部门重点审核申请报批要件是否齐全完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审核运行线路的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是否合理可行,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做好管辖范围内校车行驶路段的维修养护。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核的校车运行方案运行,对确需变更的,要按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四.定期对学生乘车情况进行登记 学校应当将每学期学生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四、做好,过渡期,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规定、我市校车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一,保障过渡期校车需求,过渡期间,允许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虽未达到国家专用校车标准但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含,载客汽车.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取得校车标牌后 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二 做好过渡期车辆更换工作、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过渡期车辆更换计划,将接送学生车辆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式校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区县 市 政府,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组织制定市校车服务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各县、市。要比照市的模式成立本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 并明确相应职责,六,明确职责分工。一、市教育行政部门,1。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2,负责市区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 分送和上报工作、3.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监督。检查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给予备案、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2、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 审查,认定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工作,3。核发。回收校车标牌.4 设置市区内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5。负责校车行驶路段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6,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7。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8。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 1.发展公共交通 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2 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3,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个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更换等相关事宜.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校车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并将运营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市直相关部门 市财政.地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法制,宣传等部门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等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七,区人民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安监 教育等部门落实属地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综合执法.做好校车行驶路段的维修养护 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八.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 合理规划 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确认校车运营单位.做好校车行驶路段的维修养护,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工作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对违法违规运营行为查处不力以及问题解决不及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因安全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而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教育.公安交管 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各类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多渠道筹措经费、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依规加大对校车接送学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各区县 市。政府要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落实学校校车专项资金 有条件的县,市,政府可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校车管理专门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实施专人管理,四.加强宣传教育 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大力开展对学生,家长.校车驾驶人等重点人群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各学校应当引导学生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校车安全管理的舆论氛围。八.其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哈政综 2013 14号 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其他有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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