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现有耕地、制止滥占.滥建等浪费土地现象、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农村.包括城镇郊区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国营农、林 牧.渔场等单位进行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农村各项建设用地 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农村建设占用非耕地 由人民公社批准.占用耕地,须经公社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今后.农村社队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包括兴修水利 道路.植树造林,修建生产性房屋,文化福利设施。举办社队事企业和社员盖房、等用地 均需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国营农 林,牧 渔场在场界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一律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用地单位在申请核拨用地时.必须送交占用土地申请书、并附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或投资计划、附平面位置图,以及被占地生产队的意见和补偿办法或调整土地方案 城镇郊区的场.社各项建设项目、位置还需经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 方能申请核拨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地、凡擅自占地者,必须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第四条.农村建设用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除生产队内部建设和社员建房外。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被占地生产队应得的补偿。因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对相邻社队或场社的土地进行调整时,要顾全大局 充分协商 自愿互利。等价交换 今后 凡属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有正式手续的农村社办事企业房屋建设和社员盖房占用的耕地。均按批准用地数量,从批准当年起、核减农业税面积.第五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国营农.林,牧、渔场.都要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制定居民点和场区建设规划、有计划地逐步改造现有居民点和场区 做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居民点和场区规划.要精打细算。尽量不占耕地和平川可垦荒地 山区提倡依山建村。第六条。农村社员宅基地,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宅基地标准。按每户三间房计算 在具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按其家庭人口多少 灵活掌握。包括房屋地基.仓房,庭院,厕所、畜圈、柴草垛在内、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市镇近郊要低于这个标准,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部分顶自留地。或由生产队另行安排使用 第七条,农村砖厂.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取土烧砖、严禁乱挖乱采,对毁坏农田较多的砖厂.要责令停产.并负责修复农田,交所在生产队耕种,第八条.农村道路建设,要充分利用旧路 确需改线和新建的道路 要把是否节约用地、做为选择新线路的重要依据,从严掌握、努力做到新路成形。旧路还田,农村乡社道路.一般可采用国家四级公路标准。第九条 农村社队和国营农,林 牧 渔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有权使用的宜林荒地 荒山 沟塘两岸 四旁,空地和弃耕地 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但不得占用耕地,营造农田防护林 水土保持林 要因害设防、讲究实效 尽量少占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时。不得超过受庇。护农田面积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对于认真贯彻本办法。积极保护土地资源 节约用地,同浪费土地现象作斗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一条、对违犯本办法 破坏土地资源 浪费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限期拆除工程和适当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有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逐步健全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做到全面掌握本地土地资源的增减变化情况、对占地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坚决纠正与防止浪费土地的现象,第十三条。本办法公布后 省及各地过去有关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定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应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