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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渔业捕捞监管办法。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渔业捕捞监管,强化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一、监管职责 国家对渔业捕捞实行许可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捕捞许可监督管理、依法对各类非法渔业捕捞行为进行查处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对未经批准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对未经批准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三,监管工作机制 一 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国家对渔业捕捞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 按照 突出重点 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计划、对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 重点区域监管力度 每年按照不少于10 的比例随机抽查、对重点单位和个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1,专项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以下专项检查.1 禁渔区,禁渔期检查 主要检查在禁渔区,禁渔期,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从事渔业捕捞的行为、2,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检查 检查是否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是否使用电脉冲拖网等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以及是否存在制造 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3、渔业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检查。检查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捕捞生产作业的行为。4、最小网目尺寸 渔获物幼鱼比例检查.检查网具的网目尺寸是否符合法定的最小网目尺寸规定、渔获物中的幼鱼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 2 日常检查.包括按计划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检查 主要检查实际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捕捞限额、渔船主机功率,主机功率贴花等是否与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一致.检查捕捞许可证是否按期年审.是否有效、是否有涂改.伪造 变造,出租.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不定期检查,1、群众举报的,2。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3.案件查办中涉及的,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5 限期整改未完成的,6 因其他原因需要在计划随机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检查的,3.约谈负责人。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规现象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或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单位的负责人或个人进行约谈.4 责令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四,信用监管措施、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办理相关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新登记捕捞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从事渔业捕捞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登记的捕捞作业方式、应当在1年内进行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新登记捕捞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水利厅,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渔业捕捞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6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约束机制,在实施渔业捕捞许可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二,实施。渔业捕捞黑名单 制度.1、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列入。渔业捕捞黑名单,1,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渔业捕捞的,2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的、3,未经批准在渔业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4、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件的.5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渔业捕捞证件、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的.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捕捞许可的,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2 对拟列入 渔业捕捞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3,对纳入.渔业捕捞黑名单 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记入事项包括渔业捕捞单位名称,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渔业捕捞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五,协同监管机制,一 发现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二、发现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三,在对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六,救济处理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 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渔业捕捞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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