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 办、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5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统筹实施管廊建设,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道路 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等专项规划相衔接、预留和控制管廊空间.明确管廊布局和入廊管线种类.规模等、二。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 道路改造 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三,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 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四,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 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和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 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 在道路建设时应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五,科学确定入廊管线,编制管廊规划时应将电力 通信,广播电视,给水.热力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在满足坡度。埋深。间距等竖向条件并与管廊建设方案相匹配的前提下。鼓励将排水。重力.管线纳入综合管廊、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等条件,将燃气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并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二.严格管理、有序推进管线入廊。六,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该区域内符合技术条件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该区域管廊以外的其它位置新建管线的,市城乡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管线会签和施工许可审批、市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挖掘道路许可审批 不具备入廊条件的排水 燃气管线的新建改造工程应当在管廊建设时同步实施,避免反复开挖道路、七、正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既有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要根据管廊建设进度 结合管线改造,升级、有计划地移至管廊或废除。八、列入年度管廊建设计划的区域,除抢险工程外,管线改造建设应与管廊建设同步,确因供应保障需要及时建设的。在不影响管廊建设的情况下.应采取临时过渡措施 在管廊建成后自行拆除并迁入管廊 三 实行有偿使用、合理确定费用标准,九.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十一.对因管廊建设需要动迁的地下管线和其它架空线缆应同步入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予以廊内还建、管线单位承担入廊费用、对管廊建设不需动迁的其他既有地下管线。管线单位于管廊竣工投用前申请入廊并达成协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优惠、四,加强合作监督,严格落实入廊工作,十二 各管线单位要服从、保民生。保运行。的大局.积极配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十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管廊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管线入廊规划和建设计划,督促指导企业积极配合管廊建设运营工作。确保管线及时入廊。十四,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财政 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做好审批服务工作、全力推进管线入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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