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保护区以外的集中供给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凡在自治州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州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确保城市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按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要求.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设准保护区,第八条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实施,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利、林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实施.经技术审核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县、市 人民政府设置明确的地理界线标志、一级保护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第三章、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类标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第十二条。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 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二 不得毁林开垦或擅自采石。采沙 取土、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 城市垃圾 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四。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及其他废物,五、不得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六,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通过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有防渗,防溢 防漏设施 并事先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和事项,一 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汛,蓄水、供水和保护水源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二 向水体排放污水,三.放养禽畜 规模化养殖和网箱养殖.四、除水政监察,渔政监察.水文 水质监测和水库管理专用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下水、五,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物品、六.旅游,游泳,垂钓、七,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设立垃圾场,油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场所.第十五条。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量。第十六条、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化工 印染,染料,制革,电镀 炼油,农药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环境的建设项目,二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 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堆放场 三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物 四,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五。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其他农药 六,人工回灌地下水不得污染水源 七。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 采矿等活动,应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防护性措施。第十七条。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还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 一级保护区 1。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2、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坑,粪坑、3,禁止倾倒或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4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5。禁止建立墓地.6。禁止建设油库、加油站,二、二级保护区、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三、准保护区.1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转运站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2、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的,类标准、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自治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当城市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发展与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按规定可以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审核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源保护区内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逐步递减农药、化肥用量.并加强监督和检查,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内养殖业的指导,对畜禽饲养规模和饲养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内交通工具对水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原水的卫生防护工作.定期检测原水的水质。确保城市居民饮水安全,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水质日常检测 报告制度.制止.纠正污染水源的行为。第十九条 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有污染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应搬迁 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 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和实施移民计划。第二十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 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管理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将其直接埋入地下的。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 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四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八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九.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 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场所的,十一,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十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它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