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 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勘查,开采 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 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备案制度。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统一的登记审批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六条,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地质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矿产的行政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地质矿产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同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水平、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 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方可进行.地质勘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应当将其主管部门批复的地质勘查计划报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性地质勘查项目、使用市.县.市.分成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省级分成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在每年野外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一,勘查许可证、二。批准的勘查项目申请登记书.三,批准的勘查项目申请区块范围图.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所限定的工作性质.范围,时限等进行勘查。并接受勘查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地方性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勘查结束前30天,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勘查成果资料送交市或者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价值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实行有偿使用,国家保护资料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进行,第十四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四.泥炭,水晶.硫铁矿。蛇纹岩、石棉。岩,砂 金,煤炭等重要的矿产资源,第十五条.开采经营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其它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除外。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第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其他必要的地质资料 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矿产储量,取得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证,第十七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 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证,三。开采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四 采矿权人资质条件证明和营业执照、五、有关部门关于矿山建设项目.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材料.开采河道,航道范围内砂石 粘土,砂金的 还应当提供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一.持采矿申请书.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证,矿区范围图、到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取得准予登记通知书。不准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二,持.一、项的签署意见到工商。劳动安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三 凭、二.项的各类批复手续,到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4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二,项规定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八条,三 项规定的各类手续之日起30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 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开工.否则应当申请延期。第二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 应当及时通知采矿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由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开采矿种的 三 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采矿权人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非经市以上主管部门同意.下列地区不准开采矿产资源。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二 河流,水库。堤坝的保护范围内.三。铁路 重要公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四。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规定的范围和对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有直接危害的地区,五.港口.机场 国防工程圈定的地区.六 国家、省、市进行地质勘查和规划的区域,七,按省,市规划暂不能开采的地区。第二十六条、国家需要在已批准的集体.个体采矿范围内建设或开发矿山时、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服从国家统一规划,按照国家总体安排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及妥善安置,也可以按照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第四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建成区范围内和跨县 市.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县,市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县.市、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在地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提交生产品种,产量.销售数量.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采矿权人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拒绝、第三十条.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使用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全额就地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生产与经营.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进行采矿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不准越界,越层。乱采滥挖,二,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落实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三,制订采掘计划、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和先进的采矿。选矿方法。四、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先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五 建立对矿石损失。贫化管理的定期检查制度、对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六,在采,选主要矿产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 对暂不能回收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七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三十三条,采矿权人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现象或文物。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市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对采矿许可证。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年检手续.第三十五条、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注销手续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以后。方可闭坑,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 三,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对小型矿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金办法。其闭坑工作经验收合格、抵押金及利息予以返还.第三十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妥善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矿,节约用地 科学合理安排采掘工程、防止环境污染 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对有害物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治理,并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封填井 硐.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恢复植被。回填复垦等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第三十七条.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总额超过50万元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数额的计算.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地质测量.将消耗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 不能独立完成地质测量工作的,应当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单位进行测量,第三十九条.采矿权人开采的矿产品 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 应当按照规定出售,不得擅自销售.交换 留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质勘查项目计划.地方性地质勘查项目未报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审批的。未办理勘查许可证验证手续的、未按勘查许可证限定的工作性质,时限进行勘查的.地方性地质勘查项目未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并接受检查或者未提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结束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矿产资源管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及受委托进行地质矿产监管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对罚没款物的处理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8月22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