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 县、市 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设定.变更,注销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拥有者,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抵押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依法享有征地补偿与安置.房屋拆迁安置和房屋上市交易等权利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土地登记工作,县 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二章。登记一般规定,第七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市。县。市,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八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 换发或者注销土地证书.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依法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由依法拥有该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由依法使用该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应当由土地他项权利享有人和他项权利义务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土地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宗地图、五,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权属证明、六 需要申报地价的。提交经过确认的土地估价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暂缓登记、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 违法用地或者地上附着物属违章建筑未经处理的.三,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四,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缓登记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二,不能提供完备的土地登记资料的.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四、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 经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由登记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予以注册、颁发、换发或者注销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由土地权利人持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不得伪造 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的宗地划分.用途确定,面积测量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土地证书实行检验制度,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检验手续。第十六条 土地证书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提出补发申请 对自登报声明作废后30日内未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予以补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土地证书.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十七条、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登记机关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地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十八条.初始登记。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第十九条、尚未确定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的土地、由登记机关统一进行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化的 二 土地权利人名称 地址更改的、三 土地用途改变的.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中 新开工的一般建设项目.先按批准建设时限办理有期限的土地登记,待竣工验地后,换发正式土地证书、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先办理预登记.待竣工验地合格后办理正式土地登记,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土地登记,三。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权人应当自取得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包括转让地上建筑物,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持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第二十三条.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将预售合同报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商品房竣工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后.购房者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第二十四条,依法享有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申请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及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所有者按有关规定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土地登记、第二十五条 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土地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自更改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终止前15日内 持原土地证书申请注销土地登记。逾期未申请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逾期未申请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第二十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原集体土地登记。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单位撤销 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由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出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也可以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 由市.县、市 登记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土地登记.逾期不办的 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土地证书检验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 土地证书停止使用,登记机关可以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公告土地使用证书作废。三.违反本办法规定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土地证书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检验缴纳的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