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 维护农民和专业农场合法权益 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业农场,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农场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自治州发展专业农场坚持农民自愿、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自治州鼓励和允许州内外各类投资者创办专业农场.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创办专业农场发展农业.畜牧业。特产业.林果业、渔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等多种经营,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 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专业农场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 财政.税务,工商 国土、水利。科技,畜牧 质监 人社,公安,教育、卫生,环保.民政.住建 交通,林业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专业农场的扶持工作,第二章。设立申报、第六条,专业农场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时间十年以上、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水稻.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旱田粮食作物经营面积五十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第七条、申请设立专业农场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 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三。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鉴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四、成员出资清单 五。章程或者生产计划。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 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符合专业农场设立条件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专业农场认定书,当事人持专业农场认定书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三章.土地流转,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依法、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十条。自治州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出租,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转让期内土地依法征收的。其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农场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和采用新技术等实现超额利润两倍以上的 双方可协商增加流转土地利益补偿,第十一条、利用流转土地创办专业农场.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规范土地流转,第四章、扶持发展。第十三条.自治州应当在资金,政策.科技、金融,环保等方面对专业农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政策性支农资金应当优先扶持专业农场发展,第十四条、优先安排专业农场所在村的饮水安全.小流域治理.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第十五条。放宽出资方式。名称和经营场所限制,简化专业农场注册登记和年检手续.第十六条,指导专业农场申报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指导专业农场申办注册商标,培育品牌,第十七条 优先申报专业农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经依法批准,专业农场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建设农产品仓库 晾晒场.农机具仓库等生产经营用的临时建筑物、第十八条,优先安排专业农场农田水利项目和防汛抗旱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示范区.第十九条,依托专业农场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优先安排畜牧业产业发展项目、并给予政策扶持、第二十条。专业农场享受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第二十一条。专业农场遭受自然灾害,可享受国家生产性救灾补助.其农场经营者可享受国家生活救济.第二十二条、专业农场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业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 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十三条.自治州 县,市 人民政府对专业农场政策性保险保费给予补贴,提高专业农场农作物保费标准和理赔额度.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专业农场经营者以林权,农机具做抵押贷款、第五章,进城定居。第二十五条,自治州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的农民进城定居.要求进城落户并确有固定住所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六条、进城定居的农民享受下列待遇,一,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留其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可在受益年度内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受益年度终了后、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三 享受技能培训经费减免政策、从事二。三产业发展的。享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和全民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四,子女就学享受市民待遇,五、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七,享有市民的其他待遇.第二十七条、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宅基地变为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变.已签订承包合同的,由政府给予复垦补贴.第二十八条。成建制迁到城镇建设新社区的,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农村文化。卫生,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专业农场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农业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