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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2010年5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 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农垦总局 省森工总局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 教育和培训 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七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根据节能工作管理需要,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系统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等节能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 传递和报送等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按年度分析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形成能耗分析报告 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能耗分析报告,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征求公共机构意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 制定和适时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 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加强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 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 装修,加固时、应当与节能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八条.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 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备条件的.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 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 减少能源消耗,不得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和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电子政务,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系统、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 新技术,逐步淘汰高耗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 三 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四 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 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五 推进公务用车使用制度改革 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节能管理.一,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工作时间不使用以及下班时。应当关闭用电设备。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三、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四、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 改进电路控制方式 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照明 五、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六。非正式文件用纸应当双面打印,七、节约用水。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使用巡视检查制度 实施经常性检查。落实节能措施、及时制止能源浪费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公共机构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开展下列节能监督检查工作,一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 使用情况、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十条.公共机构节能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通报.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明确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的。二 未按时,如实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分析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造成浪费的、五,未建立能源使用巡视检查制度的.六、拒绝向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说明能源消耗异常情况的 七 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的,八.未定期公布单车行使里程和耗油量状况的,九,未按照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核减超出能源消耗定额部分的费用,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并予以通报、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 拍卖 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二、贪污 截留、挪用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的,三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节约电、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供热耗热量以及水,纸张等能源和资源.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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