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震及火山的监测预报 灾害防御 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 国土,环保,民政 教育、卫生 公安.人防,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火山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图.敦化.和龙等县。市、以火山监测为重点.延吉 珲春 汪清 图们。龙井等县,市。以地震监测为重点.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自治州,县 市 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在地震 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征得负责管理地震,火山监测台 站。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和危害的 应当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 火山群测群防队伍的建设,组织建设乡、镇、街道地震,火山宏观异常观测网.灾情速报网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火山监测工作,第十条 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测预报意见,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 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 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等设施的建设工程,二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建筑。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十四条,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国土利用规划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第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十七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加强对农村民居建筑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需要.规划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 完善物资储备,第二十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灾情获取系统,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建立地震 火山灾害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第二十一条.每年5月份为全州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月,5月12日为全州防灾减灾日。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进行地震,火山灾害自救互救等应急演练,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火山灾害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 协助 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科普基地建设和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预案,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乡 镇,人民政府。二.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交通 通信,铁路、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供电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学校.医院 市场,商场.体育场.馆 公共公共娱乐场所,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 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六 大型厂矿企业.七,其他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第二十三条,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发布后或者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第二十四条,自治州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制定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本部门 本单位的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演练,第二十五条,地震。火山灾害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调拨.自筹。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