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9月1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暂不含呼兰区,阿城区 地下管线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 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铁路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相关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本办法所称缆线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 铁路信号等各类光,电,缆的综合性地下管道、通道。本办法所称管道共用沟 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等各类公用设施管线的综合性地下管道 通道,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节约资源 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日常统筹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 公安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城市管理、财政,人防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采用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既有城市道路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 不再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第八条.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本区域发展需求.制定本区域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行业和区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应当于每年12 月20,日前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和区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兼顾区域发展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二,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三,与民生需求相结合.与交通疏导相适应、四。同一区域。不同地下管线。同步施工。避免反复挖掘。第十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 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 公安交通 水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批手续不健全或者未按照审批要求施工的地下管线属于私建滥建工程,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缆线共用沟 管道共用沟综合规划,根据地下管线等相关行业发展需求,结合道路建设计划、确定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年度建设项目,并纳入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水务等相关部门 组织相关地下管线单位确定政府用于供热、排水等老化管网专项补贴项目。纳入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监督,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日期前30日,持地下管线工程立项的批准或者核准等有关文件及资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报建后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护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总平面进行会签。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军事管理区外的国防地下管线的 应当邀请有关军事单位参加地下管线综合总平面会签、第十六条.综合平面会签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报批图,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综合总平面内的地下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踏查,综合会签。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填写,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建设单位填写,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 明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监护范围和管护责任.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供水,排水,热力.燃气及地下公共设施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第十八条。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五.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六、应履行工程招标程序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提供施工中标备案通知书、主干线与用户接入区间的地下管线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可只提供本条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建设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4个工作日内。核发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即日下达不准予许可告知书、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涉及地下管线建设的、应当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进行联合审批.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按照单位工程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并与建筑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情况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告知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2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未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视为未履行建设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涉及道路。铁路,地铁、地下建筑、水利工程,绿地 文物保护区等.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未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期满前向施工许可核发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 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地下管线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施工实行现场监护制度、现场地下管线情况复杂或者直接涉及毗邻管线安全的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及毗邻管线产权单位。管护单位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确保施工管线和毗邻管线设施完好。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私建滥建地下管线损坏的,由私建滥建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并赔偿因管线抢修造成的城建工程建设误工费,需要迁移的,由地下管线单位无条件迁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同时做好记录,第三十条 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建设,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建设应当依据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综合规划和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进行,第三十二条 缆线共用沟 管道共用沟施工建设应当履行建设审批程序,按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组织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统一 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建立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平台,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平台建设应当由政府和管线产权单位共同投入,第三十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及时存储。更新.整合相关部门 相关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信息系统 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线变化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核验竣工资料、并及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应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地下管线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建设、管理提供服务。相关建设单位需要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 应当遵守保密要求。涉及地下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地下管线信息的规定,储存地下管线信息的库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地下管线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 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报送档案的内容 要求和时限,第三十九条,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第四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未取得 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总整理施工和监理内业资料 竣工图纸 工程竣工后 按照规定标准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质量责任制、出现质量责任事故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对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未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影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二、对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 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三.对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 管道共用沟的区域。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的,四,地下管线管理过程中其他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呼兰区.阿城区和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