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通化市建设项目用地检查验收工作 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通化市市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在建设项目、含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下同.经城市规划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二条.新建建设项目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检查验收、未经过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使用证发证,换证或转让.抵押土地登记申请。第三条.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检查验收,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分期检查验收.一。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 实施分期开发。并经规划分期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可申请分期进行检查验收,二,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第四条.分期检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在分期检查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 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核算,若超建筑面积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通过验收.属于度假村.宾馆。酒店、科研设计.工业生产等项目用地.以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核验和分割登记 分期发证,分期核验的建设项目。在最后一期检查验收时、按土地登记的规定需合为一宗地发证的,申请人应同意合为一宗地发证,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原已发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后注销.申请人拒不缴回原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我局依法撤销并公告作废.第五条,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申请检查验收,非房地产项目在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检查验收、第六条.检查验收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第七条,申请检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包括。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等土地权属资料,出让、租赁、土地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租赁 合同 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五,涉及到房地产项目的还需提供分幢分户建筑面积清单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含总平面图,规划竣工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七。土地出让金及用地审批规费支付凭证,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验收申请书 并报送与真实情况一致的材料 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对于已受理的验收申请,法规监察科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验并核实资料 验收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干扰因素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第九条,验收标准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书让合同,用地批准书执行.检查验收应当对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核实检查,一。是否按批准的土地位置,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二.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建设指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四 工业用地项目是否达到投资强度,五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情形,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第十条 用地检查验收由市局法规监察科协调、组织各相关科室共同参加,参加验收的科室有规划科、地籍科,收储中心,信息中心,耕保利用科,监察支队 各参验科室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用地项目验收把关 各参验科室除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整体用地情况进行审核外.要侧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项目情况进行把握。一.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情况进行勘测统计 包括、用地总面积,各用途土地面积。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物层数等.二 监察支队对项目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等进行检查,三。收储中心对项目是否按招拍挂土地使用权成交时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进行审核,四,耕保利用科对项目是否按供应土地时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工业用地项目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建设指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五.地籍科对项目权属状况、是否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被查封等权利状况进行审核,以及是否具备登记条件进行审查.六,规划科审核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是否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如有超出移交监察支队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 地上建筑物实际总建筑面积及分幢分户建筑面积以房管测绘部门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为准。地上建筑物的用途以规划竣工验收的用途为准,第十二条,验收未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 可重新申请验收,申请人拒不整改的,停止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签批后备案、同时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的.要依法立案予以查处或由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后重新申请验收,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报会审会议决定.第十三条,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参加验收的相关科室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意见或处理建议.第十四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新建项目用于房地产开发增加容积率的、须经规划部门同意 并与原签订合同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签出让合同、按规定补缴出让金,二。新建建设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的.参照第 一.项处理,三.对占用公路,河道预留地范围的项目.经规划管理和公路。水利等部门同意后予以处理 四 超占土地面积。移位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出让金 五.对工业项目用地未达到出让合同 含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出让合同,含补充条款 的要求追究用地单位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在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 停止办理土地使用证换证 并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手续。六、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对存有异议的验收项目 各参验科室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局会审会议决定。并应当将异议如实记录 备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验收单。经全体参验科室签字后方可报领导签批,地籍科对验收结果有一票否决权,第十七条,检查验收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城镇居民自建建筑由区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情况的核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