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规范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郊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的客运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按照固定线路,航线 站点,码头 和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政府核定价格收费的运输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运营的设施.设备.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场站,换乘停车场,站台。候车亭,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供配电设施以及轮渡码头等,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策扶持 规模发展.规范运营 服务公众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工商,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 电车客运.优化运营结构。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 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等列入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 在政府性基金。经济补贴。设施用地、交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政策,促进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 改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八条.公交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要求,采取各种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 提高服务质量,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需要,编制公共汽车 电车和轮渡船客运交通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和轮渡航线的设置.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枢纽站等设施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特殊需要占,挪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换乘枢纽中心,并配备建设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及换乘服务设施、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站台,设置公共汽车、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交通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等,第十四条,公共汽车,电车枢纽站建设应当具备清洗,维护。安全检查 储存车辆、加油加气功能,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室内候车场所,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场站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还建、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和轮渡航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的取得、含转让、延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权授予期限为7年、轮渡航线经营权授予期限为10年、第十七条,经营权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实施,直接授予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八条 申请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船只 二。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场站设施 三 具有健全的营运服务,安全,养护和保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五。具有合理 可行的经营方案、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权招标活动结束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者签订经营权授予协议.核发.经营许可证。和 线路,航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经营许可证.和,线路、航线,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为营运车辆。船只办理。营运证 第二十条,公共汽车 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四,无职业禁忌症,五 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轮渡船驾驶员除符合本条前款,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内河船舶适任证书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由公交企业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公交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转让经营权的,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受让方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转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公交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 企业名称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经营权授予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9个月.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权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批准延续经营权。重新签订经营权授予协议、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延续经营权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出租或者串用,经营许可证.线路、航线,许可证。和.营运证,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营运证,进行免费审验,公交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验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二十六条,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营运计划。报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二、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 站点.码头。班次、车辆 船只,营运。三、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票价.四 按照规定记录 报告营运,安全情况.保管营运。安全记录 五 不得将车辆,船只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资格的人员驾驶.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并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七,组织制定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交企业在营运中应当执行载客定员标准 第二十七条。安全员、驾驶员应当在每日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公交企业应当对安全员 驾驶员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营运 第二十八条 公共汽车 电车和轮渡船发生安全事故时,驾驶员 乘务员,水手应当采取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公交企业,第二十九条.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持营运车辆内外整洁.第三十条 公交企业新增,更新,减少车辆或者船只。临时增加 替换车辆或者船只的、应当符合经营权授予协议,并在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公交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停业、歇业、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交企业终止营运前。依法确定新的经营者,第三十二条,因公共交通线网规划调整、客流量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线路 航线,站点.码头,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示 因城建施工 重大社会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 航线、站点 码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提前5日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线路、航线、站点、码头变更作出调整,并提前3日向社会公示,在沿线站点公告 设置临时站点,站牌 第三十三条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公交企业应当服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者敞门运行,二 起车,停车平稳,路况不平整时减速慢行。不得争道抢行、三.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营运证.佩戴,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四.开启电子报站设备和车载显示屏 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口语报站 五,不得吸烟,聊天 使用手机、六、不得载客加油 加气、七,执行免费.优惠乘车规定,八。备有付费凭据.九 为老.幼。病,残 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十.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暖风设施.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十一.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属于末车的.即时通知所在公交企业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营运,十二,维护车辆 船只内秩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轮渡船驾驶员、水手等应当遵守本条前款,一、五,七,九,十二,项规定。第三十五条.乘客乘坐公交车辆,轮渡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站点.码头依次候乘 老。幼,病,残。孕乘客可以优先乘车,船,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三。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 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乘坐轮渡船不得携带摩托车,四,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五 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六.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第三十六条,乘客对擅自提高票价或者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可以拒付车费。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 电车和轮渡船。一.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因公伤残警察证、的,二.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三 持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四,盲人.五,重度肢体残疾人。六.身高1,2米以下儿童、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可以半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本条一款,一 二.三.五。项和二款规定人员享受乘车优惠的.应当以刷卡方式验证,外地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享受乘车优惠。身高1 2米以上的学龄前儿童.可持户口办理学生城市通智能卡、第五章、车辆 船只和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从事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二 门窗.座椅、扶手,暖风,空调等设施完好,三,报站器 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完好.四 车体完好.无破损,五。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六,设有老、幼,病 残.孕等专用座位,七、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第三十九条,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船只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保证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第四十条,鼓励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交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 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的技术改造及维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公交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四十一条.公交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或者改变使用性能 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修复、丢失的应当按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 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二、覆盖或者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 标志牌及客运交通标志、三,在站台和停车场范围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 摆放物品等.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营运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公共汽车 电车站亭 站牌,轮渡码头、售票亭的设置应当便民、美观,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共汽车,电车站亭和站牌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具备条件的可以实施市场化运作,轮渡码头由轮渡经营企业设置.公共汽车 电车站亭,站牌及轮渡码头的日常管护,由设置单位负责。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复。第四十四条.在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图案美观。色彩与车辆,船只颜色相协调。设置的具体位置和规格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以所在区域地名、街路名 历史文化景点名称或者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名称等命名 方便公众识别。第六章,监督与投诉第四十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制定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 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秩序.车辆.船只管理、场站设施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安全营运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公交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防止出现安全事故,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第四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经营权授予和收回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四十九条.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公交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及时受理乘客。驾驶员投诉.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公交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同时答复投诉人、依法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第五十条,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公交企业负责人,驾驶员 乘务员当面接受调查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发出.调查处理通知书,公交企业负责人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带领被投诉驾驶员 乘务员到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在调查和处理期间、可以根据需要暂扣被投诉车辆 营运证、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驾驶员可以凭暂扣证明继续营运,第五十一条,公交企业和驾驶员,乘务员 水手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营运。服务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抢险 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四,参与行业文明创建.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第五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权授予 转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加强监督。按时核发相关证件、二、加强对非法营运活动的查处。不得参与非法营运活动 或者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保护,三。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投诉、四、依法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不得干涉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六,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船只、每辆 艘.处以5万元罚款.第五十五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吊销,线路。航线,许可证,一 擅自转让经营权的,二,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三、审验过程中发现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四 擅自停业.歇业的,五 终止营运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六.公交企业未按照经营权授予协议购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船只投入营运的,七,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出租或者串用,经营许可证.线路 航线,许可证。和。营运证,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进行营运的,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的,四。未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 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 五.将车辆。船只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资格人员驾驶的,六、轮渡船超过定员载客的.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 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的,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三 未制定营运计划的,四。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 站点、码头。班次.车辆、船只 营运的 五。未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票价的。六、未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七。新增。更新,减少车辆或者船只,临时增加.替换车辆或者船只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营运证.进行审验的、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十、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十一.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 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将制定的营运计划报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营运,安全情况、保管运营、安全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 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的.四.未按照行业卫生标准保持运营车辆内外整洁的.五,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未服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 六。车体、门窗,座椅、扶手等破损的。七。未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系统。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八.未组织制定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第六十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 班次、时间营运 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 敞门运行的。二.载客加油。加气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营运证 佩戴 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二,未开启电子报站设备或者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未进行口语报站的,三.未执行免费 优惠乘车规定的,四、未备有付费凭据的。五 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未开启暖风设施,或者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 时。空调车辆未开启空调设施的。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未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 或者属于末车 未即时通知所在公交企业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运营的。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200元罚款。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的。二。覆盖、涂改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牌。标志牌 客运交通标志的、违反本条前款。一,项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安全员。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每日出车前 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公共汽车,电车站亭和站牌实施市场化运作的设置人以及轮渡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汽车,电车站亭 站牌及轮渡码头进行管护.或者发现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被暂扣车辆超过30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县.市 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并根据2005年5月1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