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城乡建设。规划,气象等部门依法定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第四条东昌区人民政府,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主城区禁止燃放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除重大节日、庆典由市政府组织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焰火活动 主城区边界由规划部门根据通化市城乡建设实际,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进行划定、东昌区人民政府。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和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划定的边界负责组织设置警示标识,第六条主城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 森林,湿地。水源等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七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九 商场、市场 宾馆,影院,广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十 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 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库,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第七条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六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天气预警信号 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主城区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的安全操作规程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发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楼房阳台.楼道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发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对现场未燃放的烟花爆竹、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第十二条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 并处一千元罚款,第十四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处置、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