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促进.菜篮子 工程建设,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和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发。2005,23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白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洗精煤和焦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第二条、在我市生产经营煤炭的企业和个人.按照销售原煤数量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30元.洗精煤加工企业和个人,按照洗精煤销售数量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50元 焦炭加工企业和个人 按照焦炭销售数量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80元.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可由地税部门在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时按照上个月的煤炭销售数量按月据实征收 外运出白山市的煤炭.洗精煤和焦炭。包括从铁路向外发运的煤炭.洗精煤和焦炭 其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经委在办理煤炭准运证时征收。缴纳的价调基金按着白山政发 1994、25号文件规定按月提取.税前列支.地税部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由市地税局统一管理。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到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地税部门由市地税局统一领取、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白山政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要坚持开票,收款相分离的原则,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要每月结算一次。各征收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要在月份终了后1日内缴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帐户、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征收单位严禁擅自挪用和占压,第六条.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七条,出白山市外运的煤炭,洗精煤和焦炭,由经委已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时.需出具外运证、外运发票、已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票据等证明资料原件,地税机关核实后据实予以扣除.第八条、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价格调节基金,对下列情况经批准后可以酌情减免、一,对供应本市正常生活用煤而产生亏损的企业和个人 二。按照省,市政府指令性计划供应热煤 取暖用煤的企业和个人、三.受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煤炭生产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减免必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委.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后,县市减免的申请由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办送市价格调节基金办,报市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按照销售额0,5,和按照吉省价办、1995,3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2元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得减免。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在纳税人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期之前、每月1,10日为申报期。将审批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审批资料手续和减免业户名单.传递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此作为减收或免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返还制度、市财政回拨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月返还县 市。具体办法是,各县.市,地税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按政府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全额返还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市经委对外销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扣除费用后按比例返还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对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要单独建帐、设立专户,对县,市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不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暂不拨付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第十条.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结合白山实际、在每年年初制定合理的征收计划 下达各征收部门执行、年度结束后。对好的征收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和调动各征收部门的征收积极性,第十一条.对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部门手续费的提取、地税部门暂执行白山政发 2003,30号文件规定、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的5 提取手续费。其中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分局4 市局1 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部门及代征人员的奖励和代征费用,手续费按月提取,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在结算后5日内拨付市地税局.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暂按2,提取办公经费。市经委暂按实际发生费用报财政部门批准拨付,待征收工作正常开展后 再依照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在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费用额度,第十二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专项基金,用于扶持,菜篮子,米袋子、火炉子。项目,对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于其特殊性.侧重于平抑我市与煤炭价格相关的.火炉子 项目及其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火炉子,补贴,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白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