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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 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2日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 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和。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物业使用.服务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 设备和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洮北区,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其所属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城管,公安、民政 环保,工商,价监 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及调解纠纷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召集,由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 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它物业管理问题。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洮北区。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依照下列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一 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 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 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业主大会成立后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失效。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同意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第十条、新建物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小区详细规划确定的位置和面积无偿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的4、配置。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是独立使用的房屋。不含地下室,具备水。电、卫生间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物业管理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门用于物业管理工作、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向所有人交纳使用费.其交费数额及给付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和所在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市房屋住建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看查房屋所在辖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同时进行登记。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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