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法律规定应当编制行业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编制 并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第八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 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和优势矿产。省专项规划应当作出保护性或者限制性开采的规定,重要的矿泉水产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区 并做好专项规划,第九条。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除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地区以外、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居民生活聚集区,校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高压供电网线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第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资源储量情况,开采布。局,开采方案.选矿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费用等内容.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第十二条,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 同一矿床多家开采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配备地质.测量。采矿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管理。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矿床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二。地下开采和中型以上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及时测绘采掘工程进度图以及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等,三。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 方法和选矿工艺 四 实际生产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设定的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五、建立健全月.季、年度开采量 损失量,增减储量及保有储量台账制度,六,在开采主矿种的同时。综合回收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滞销矿石.粉矿。尾矿 废石,煤矸石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或者处理措施.第十五条、矿山需要闭坑的.大型矿山应当提前十二个月.中型矿山应当提前六个月。小型矿山应当提前三个月。由采矿权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闭坑申请,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开采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确已查明.并保证届时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完毕,二。地质 测量、采矿等相关资料整理完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三.按照规定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四 编制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结报告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报告.五。其他法定义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采矿权人提交的闭坑报告后.按照大型矿山在六个月内,中型矿山在三个月内。小型矿山在一个月内的时限。组织有关部门对闭坑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在二年内,小型以下的在一年内,应当进行生产或者按照设计工期进行开工建设,逾期未进行生产或者开工建设的 其采矿许可证失效,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也可以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第二十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so.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 三、四。六,项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违反。一 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