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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必须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强度开发土地、1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2 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未达到约定的标准。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用地单位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并可要求用地单位继续履约,4 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 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土地管理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5,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土地、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 经土地使用者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的地价款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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