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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环境保护、市政公用 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第八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 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第九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 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 市。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第十一条.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 废旧水井 渗坑 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 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章、取水管理第十三条、市,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不批准的.说明理由。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 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第十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第十八条,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九条。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 等行业取用地下水,第二十一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 含本数、以上的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 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 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 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 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 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 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二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 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二十八条,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 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 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二 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三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向江河 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 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 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 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 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 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 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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