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6、1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 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 安装.修缮 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以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 依托社会综合治税手段 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第四条。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税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不按项目属地原则确定管辖税务机关,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征管、坚持 源泉控管.先税后证 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 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格局、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二 与同级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 公用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 汇总 分析、传递、比对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契税等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六 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第八条.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相应机制.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 负责涉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规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税收行为、一,凡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市外企业,原则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二。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入辽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外埠开发 施工企业参加本市项目招投标的,应按照企业入吉备案要求,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重新注册成立子公司,三.建立税务,住建,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水利 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结清税款的协作机制 凡施工单位未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等相关手续。第十条、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收集涉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办理土地出让情况和。土地使用证。等情况,三 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9.27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09,52号,精神,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项目登记和核销,第十二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定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区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已办理登记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外埠进入我市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第十三条。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外埠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详见附件2 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二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外埠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 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 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第十六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其项目登记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项目登记。外埠纳税人应同时办理注销报验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完税凭证,三。建筑业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月向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收.并按照要求在申报期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各税纳税申报表。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相关资料,三、房地产项目拨款和建筑业项目收款的相关资料、四,登记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总机构设在我市的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1 根据财务 税收核算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账证健全 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到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 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按时为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3.以总机构名义到外埠经营,不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确认的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其经营所得到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4 本市企业去外埠经营并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在税权范围内从低核定应税所得率.二 外埠企业所得税管理.1。在市区设立并已经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埠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执行、2。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 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允许到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未在市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2.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3、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 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砂石等应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沙,石等数量和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追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实行证前清税制度.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跟踪了解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对建设项目名称 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及时追缴.保障税收应收尽收 第五章.发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在我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必须使用我市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本地发票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凡不能提供本地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业纳税人在收取商品房定金和预售商品房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款项结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商品房购买人开具发票。预收款收据和不动产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财税 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房地产业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有建设项目的单位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应督促建设单位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换取市区建筑业统一发票 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全部 工程项目结算,银行账号的、三.未按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其他涉税资料的、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伪造。变造 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三,经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第二十八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收入流失或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在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出具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市地方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2,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