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市区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定额管理 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政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水利 质监 住建和城市规划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 鼓励发展节水型企业.单位 小区和服务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七条,市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用水总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第八条。使用城市市政公共供水的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 含五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九条、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城区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条 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向用水户分解按月分配的用水计划,下达统一的,计划用水通知书,并定期考核,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向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 节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超计划用水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第十一条 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经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核准同意 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答复.第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检定周期内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表计量。第十四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测 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 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报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其他用水户,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第十七条,城区内的供水企业应当逐步改造城市供水老旧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器具使用、创建节水型城市。城区内所有用水户,要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发现跑 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抢修、第十八条。节约用水设施应该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撤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 必须征得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办法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