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相关部委办法、文件。以及省政府和部门相关办法的要求。结合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际。对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扶持项目包括,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库区项目.第二条、扶持项目通过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规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扶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以下简称库区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包括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后扶年度计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统称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均指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其中 后扶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钱.资金,库区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及应急资金、第四条.全省水库移民工作采取两级管理模式.即省直接对市.县,市.区.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后扶项目指通过后扶规划和后扶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库区项目指通过库区项目规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第六条,后扶项目和库区项目按以下类别划分,一 农田水利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水利设施。包括移民村小流域治理.建设项目,二。基础设施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 交通。沼气.通信和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生态环境类,指保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环境保护.库区维护及生态建设 包括移民村村容、村貌,项目.四,生产开发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直接受益的种植,养殖。加工和服务业等项目.五.技能培训类,指为移民及子女培训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等项目.六,其他,指特困移民补助及以上项目类别中未包含的项目、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后扶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一 组建后扶项目管理小组,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代表,组建项目管理小组 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移民代表原则不少于半数、项目管理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后扶项目的选择与实施管理 二,后扶项目选择,后扶项目管理小组在预选后扶项目时,要形成会议记录 并将预选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 墙 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 资金来源及生产开发类项目实施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拍两张数码照片、一张为近照.可看清公示内容,另一张为全景照、可辨清公示张贴的具体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移民村向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提报后扶项目申请,并附预选项目会议记录和公示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库区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选择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并编入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优先解决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以及影响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抗旱减灾问题、三。项目选择时要切实维护移民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九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一。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 生态环境类项目在实施前.应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二,生产开发类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 技能培训类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第十条 库区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一。经批复的地方库区规划的项目,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内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建议书.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技能培训类项目的实施方案。二,经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批复下达计划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在实施前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第十一条.扶持项目前期工作要求、一。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施工图及预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施工图及预算.可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计编制、二.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能力的相关专业部门设计编制,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下的生产开发类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委托有能力的相关专业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计编制,三.技能培训类项目实施方案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四、涉及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类项目施工图及预算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 第十二条,扶持项目前期工作审批,一。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村提报的后扶项目给予立项批复.二,后扶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技能培训类项目的实施方案需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三 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申报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进行预审、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三条、计划管理包括,一、后扶规划和库区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二、后扶年度计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其中,库区项目年度计划根据资金来源分为库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和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第十四条,后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后扶规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核准的本地移民人数及移民意愿组织编制,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每五年编制一次、移民村经核准的规划期内的后扶项目资金原则在规划期内完成,第十五条,库区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库区项目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结合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统筹编制,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每五年编制一次.第十六条、后扶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一。后扶年度计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扶规划和移民意愿编制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备案后发现年度计划有问题的、15个工作日内下发备案整改意见.二。后扶年度计划包括直补资金计划和项目计划、三,后扶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后扶规划范围内选择。确.需变化的。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编制后扶年度计划前、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上报后扶规划项目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项目年度计划,四、后扶年度计划要以村为单位编制。后扶项目资金可以与其它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以村为单位整合使用。整合后扶项目资金须经被整合移民村同意。整合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村5年规划期内扶持项目资金总额。同一村内同类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分解。资金可逐年投入.五。后扶年度计划备案后.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村委会根据移民群众意愿提出申请,经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第十七条。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一、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库区项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 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核.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在批准的库区项目规划范围内选择.确需变化的.由地方政府于每年上报计划前向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库区项目规划调整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库区项目年度计划.三。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上报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定后。下达库区项目年度计划,四、库区项目计划批复后.一年内必须组织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的 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和省财政厅重新上报项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八条。扶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开工报告制.一,项目法人制.后扶项目中的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生产开发类项目的法人由村委会担任,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技能培训类项目的法人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担任,库区项目的法人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担任 具体由地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二,招标投标制 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项目、生产开发类项目中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和设备。以及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防洪堤坝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 农田水利 生态环境类的项目发包可采取招投标方式。也可在体现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下、实行项目法人集体负责制方式.抢险救灾工程可在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下,可以直接发包。扶持项目的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后扶项目的招投标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监管,库区项目的招投标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监管,三.合同管理制,扶持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须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对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查。四.工程监理制 扶持项目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 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其余扶持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监理制,五 开工报告制、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前由项目法人向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库区项目实施前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提出开工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构成,预算.决算,以及项目资金缺口筹集和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的使用等.第二十条.移民项目资金构成包括工程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费 独立费,项目建设管理费、招投标代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勘测设计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其他.和预备费,具体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按以下要求执行.一.项目建设费用根据招投标确定或依据现行行业预算定额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5。计取、三、勘测、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4、5、计取、监理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2。8。计取、四,预 决.算审查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0 17,加审减额部分的4.5。计取。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计取 六、招投标代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扶持项目实施完后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其中.一。后扶项目中村民自建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根据实施方案和实际实施情况提报项目资金支出详细清单。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 无异议后报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依据,二。后扶项目中通过发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与承建单位进行结算 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三、库区项目实施完后由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进行项目结算,结算须经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报帐 拨付.核算等资金管理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后扶项目中同村内项目年度资金结余和不足部分可以调剂使用。村内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本村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村内项目年度资金缺口部分可由本村下一年度资金补充,也可由库区基金.后扶结余资金或村自筹等其它资金补充,第二十五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年度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项目资金计划批复资金 预算,决算、资金拨付及资金结存等情况。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行业标准预留质量保证金.其中村民自建项目可不留质量保证金.第七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实施完工后30日内验收完.并形成验收报告。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复查。对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八条。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档案资料验收,项目实体验收两部分。第二十九条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要求,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体现移民群众选择项目意愿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 整合资金使用的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提报的确认项目申请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确认项目的批复 项目变更批复。施工图及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资金拨付单.决算及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三.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后扶项目实体验收时.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村委会、村项目管理代表,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人员均须到场。检查复测项目建设规模。外观质量等情况.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生产开发类后扶项目验收时,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村委会及村项目管理代表均需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情况、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十条,库区项目竣工验收要求,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批复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及预算、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 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库区项目实体验收时,项目法人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人员.项目所在村委会均须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效果,签署验收意见 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一条.扶持项目验收合格后。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概要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来源及计划。开工 竣工时间等,二 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发包情况,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及管理人员情况.项目计划规模和实际实施情况 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结论、三,项目投资情况说明 包括项目投资构成、项目预算及决算情况,项目预算结余或资金缺口情况等,四。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实施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分别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实体验收意见.第三十三条。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第三十四条,扶持项目实施后均须设立,移民资金扶持项目.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扶持项目的选择,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第三十六条、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各地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执行。不按移民意愿安排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标准 对象、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 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七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纪检 监察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小型水库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库区项目相关要求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