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 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已建 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调度设施以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政府、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 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实际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电力发展规划的建议、使电力设施布局与城乡规划相适应,第九条.建设电力设施项目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 对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对在保护区内抢栽 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砍伐或者拆除,并不予补偿。第十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跨越建筑物 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 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架空电力线路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架空线路建成后 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擅自增加高度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建筑物 构筑物的附属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二。涂改。移动 损坏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四 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二条、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发电厂。变电站 换流站,开关站内的设施,二。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换流站 开关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 堤坝.铁路 道路,桥梁。码头 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及其清淤设施。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 引水渠道、调压井 塔 露天高压管道 厂房.尾水渠,泄洪道及其闸门,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大坝及水工建设物的安全监测设施.水库水位,水情测报设施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四 风力发电使用的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太阳能光能发电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组。控制器 蓄电池.逆变器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太阳能热能发电系统及其有关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 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二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 地下、水底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 电缆管道,隧道,沟、电缆桥。电缆井 盖板、人孔,标石 水线标志牌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 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 互感器 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第十四条、电力调度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及其他电力调度设施 第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规定划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并确定架空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位置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标明保护区范围和保护规定,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提出电力设施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力企业或者其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发电,变电 电力调度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场所,二、利用厂站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杂物。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生产设施、标志物,四,破坏或者侵入发电。输变电.电力调度信息系统,五,采石.打桩、钻探、倾倒垃圾、矿渣及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危害发电厂专用的水。油。气 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安全。六,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物品、危害发电厂,变电站 换流站、开关站安全.七。挖掘坑渠。危害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安全 八、影响发电厂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九,其他影响发电,变电。电力调度的行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飞行.滑翔 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浮物体、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张贴广告.标语等,六.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 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九 在杆塔内或者杆塔及其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移动 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器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时 不得影响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稳定.不得影响维护,检修电力设施道路通行、第二十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 易燃易爆物品等、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三,挖掘鱼塘、垂钓。四 烧窑,烧荒,五 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六.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七、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在水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抛锚 拖锚,炸鱼、挖沙,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共同制定防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一。挖掘、打桩,钻探,顶管、二.起重机械、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管理部门对报批的防护方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五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处理及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铁路。公路,水利 电信。航运.城市道路 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妨碍电力设施时,或者建设电力设施妨碍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时、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四条。建设其他工程与已建电力设施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林地上依法建立的输电线路走廊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和其他植物。第二十六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管理者应当对树木定期进行修剪、保证树木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规定、电力企业发现树木不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规定的、应当通知树木管理者在7日内修剪、树木管理者逾期不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自行修剪,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企业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并自采取措施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第二十八条。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情况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去向,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登记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方案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发电 变电,电力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倒杆,倒塔 停电等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害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架空线路和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未经批准防护方案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输电线路走廊内种植树木和其他植物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修剪或者砍伐、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记录未保存两年以上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电力企业 他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电力企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所属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二.对盗窃。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不依法查处、三、对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 五、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自备电厂和转供电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