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 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第九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进行调整,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 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