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质 2016,24号、各市。州.建委 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6,149号、吉林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0号 精神 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认真执行。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8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项目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第四条,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缴纳比例与企业信用相结合。建设项目一般按工程价款总额3,缴纳保证金,对评定为省级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的项目,施工企业按1,缴纳。保证金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采用工程质量担保、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也可以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社会投资项目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缺陷的索赔方式,第七条。有关第三方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项帐户,按照本办法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收取和支付管理 从事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银行保函业务的机构应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配合做好项目缺陷的修复工作.协议中不得附加不利于缺陷修复的附加条款 第三章、缺陷责任与认定。第八条.缺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一般为24个月,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保证金落实情况审核.对未按规定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不予备案。第十条。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方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自检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抄报质量监督机构及合同备案部门 十个工作日内发包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可视为工程质量暂合格,进入工程结算程序、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请示报告6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十一条,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发生质量缺陷需要进行质量鉴定的,首先由发包方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聘请专家提出鉴定报告,承担鉴定费用、依据鉴定报告。发包方追索责任单位经济赔偿、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设工程 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 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费用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方负责组织维修。承包方不承担费用.且发包方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不属质量缺陷范畴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维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十二条、缺陷责任期内 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 由该项目产权人或产权相关人申请维修。有物业管理单位的项目由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发包方和承包方.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第四章 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十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 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水利、通信等部门可参照此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