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的决定,2003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20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公布,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2,第七条修改为,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3,第八条修改为、开发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按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有关规定评定,4.删除第九条。5,增加一条。即。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须按时.准确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6 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房地产开发中远期计划.根据房地产开发中远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项目库,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7,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须到开发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书。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的同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定期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开发管理机构核验,8 增加一条.即,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一类地段不得低于50,开发管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建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9,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须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书,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0.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勘察和建筑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组织审查。11,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但其中一方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并到开发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2,删除第十八条,1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除外、14、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及控制总额相适应、1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1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到开发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二 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三 工程施工合同。四、开发建设项目形象进度的有关资料 多层建筑主体完工,高层建筑主体完成2。3以上 五 房产部门提供的商品房测量报告,六.商品房屋预售方案,分层平面图和物业管理方式的有关资料。17、增加一条.即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开发管理机构会同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时,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18.删除第三十三条.19 增加一章 即 第六章 房地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后各章顺延.20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三条、凡是新建,改建 扩建的住宅及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做到建设 管理,服务一体化.按照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2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全部建成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 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开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开发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符合标准的项目发放 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2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3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综合验收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执行情况,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三。建设工程质量 四。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公厕 电信,通讯,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情况,五,物业管理落实情况,六.竣工资料.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七。其它验收内容。24,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该条第、五.项修改为,电力.电信。通讯线路、邮政设施齐全,路灯,有线电视、动力设备正常运行、25.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开发管理机构须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26、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投诉人应当向开发管理机构投诉、开发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开发管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27 第四十条修改为 开发企业在接到开发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意见后.必须按照处理意见提出的要求予以落实。28,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开发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开发企业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会计人员有虚假挂职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报原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三、违反第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而擅自预售商品房屋的,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九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屋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综合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原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管理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及时落实,不负责任、推诿搪塞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开发企业给予赔偿,29。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附、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1999年11月25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规划 国土资源 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支持新型建材.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加大住宅产业的科技含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进程。逐步推广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管理。提高住宅工业化水平 使住宅产业向系列化开发,集约化生产。商品化供应、社会化服务方向发展,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八条.开发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按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须按时。准确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二条,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房地产开发中远期计划、根据房地产开发中远期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项目库。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四条,开发企业须到开发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签订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书.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的同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定期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开发管理机构核验、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一类地段不得低于50,开发管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建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须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书.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勘察和建筑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组织审查、第十八条。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但其中一方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并到开发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必须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约定的工期进行开发建设。同步完成公共,公用配套设施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及控制总额相适应,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实行先地下后地上。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项目外的配套设施由政府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 项目内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当到开发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到开发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二.建设项目的立项 规划 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开发建设项目形象进度的有关资料。多层建筑主体完工、高层建筑主体完成2,3以上、五.房产部门提供的商品房测量报告.六 商品房屋预售方案。分层平面图和物业管理方式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开发管理机构会同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时,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第二十八条,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项目在产权确定之前不得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屋保修责任、保修期内 因开发企业对房屋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预售商品房屋并签订预售合同的。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屋预购人三方应签订原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的补充合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补充合同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第六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第三十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及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做到建设 管理。服务一体化。按照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 功能齐全.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全部建成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开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综合验收合格证、开发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标准的项目发放 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第三十五条、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 综合验收包括下列内容.一 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执行情况、二,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落实情况 三.建设工程质量。四。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公厕,电信.通讯,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情况。五、物业管理落实情况,六。竣工资料,文字,图表 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七,其它验收内容。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一.小区内的公共配套服务设备齐全、完好、二,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满足设计要求,三 小区公共绿化达到要求标准,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分布合理 花坛,树木 建筑小品配置得当、四、供气、供水、排水管道应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五.电力.电信,通讯线路,邮政设施齐全,路灯,有线电视、动力设备正常运行、六,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七,消防设施齐全,符合要求、八。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 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九,住宅小区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第七章。投诉第三十八条。开发管理机构须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第三十九条,投诉人应当向开发管理机构投诉.开发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开发管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条,开发企业在接到开发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意见后.必须按照处理意见提出的要求予以落实。第四十一条、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开发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开发企业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会计人员有虚假挂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报原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三,违反第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而擅自预售商品房屋的,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八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屋的,责令补办手续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 将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综合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原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管理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及时落实,不负责任.推诿搪塞。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开发企业给予赔偿、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吉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