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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轨交通管理,促进轻轨交通建设.保障轻轨安全运营、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轻轨。是指中运量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轻轨、是指轻轨线路的的轨道、车站、含出入口,车辆,机电设备 指示标志,隔离网,桥梁,隧道,地面线路.含电缆,光缆。地下线路,高架线路 声屏障和其他附属设备、以及为保障轻轨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轻轨交通的运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轻轨交通管理工作。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轻轨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环保。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轻轨沿线的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 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范围内.轻轨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轻轨交通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安全运营.文明服务的原则。第七条,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垃圾箱等必要的服务和卫生设施、车站、线路.车厢内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文明,第八条.在轻轨沿线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一。车站外侧三十米内、二 地面线路轨道边线外侧十米和地下线路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边线外侧十米内、四。本办法规定的轻轨安全保护区内涉及铁路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轻轨线路测量控制点和各种设备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 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打桩 挖掘,爆破,架设,降水、低级加固等施工作业,三、其他可能有碍轻轨运营安全的作业,第十条,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在轻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检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轻轨地面线路曲线内侧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轻轨车站出入口处和通道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轻轨设施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二 移动 损坏车内设,三.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护栏、车站设施。四,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五,损坏轻轨设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障轻轨正常运营,安全,迅速地运送顾客、电力.通讯等部门应当协助市轻轨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轻轨的正常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止轻轨的正常运营。第十五条,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轻轨运营设施的维护,确保车辆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 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 标志醒目 第十六条。在运营服务中 轻轨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礼貌待客 规范服务用语,播音清晰.准确,及时,第十七条,轻轨票价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轻轨乘客守则,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 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票款,第二十条。在轻轨封闭区域、含平交道口、下同,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截轻轨车辆 强行上下车,二,翻跨.穿越封闭护栏,隔栏等、三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和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四,向轻轨车辆投掷杂物,五.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六。吸烟,乱吐香口胶和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地吐痰和便溺。七,擅自张贴,图画广告等.八,擅自从事销售活动,九。乞讨.卖艺,躺卧 十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轻轨封闭区域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轻轨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二条。轻轨车辆发生故障导致停运时、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 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疏散顾客,妥善处理退票事宜。第二十四条.轻轨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 二、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启车门,三,行车时除行车调度无线对讲外,不准听耳塞机.接打个人电话 四.驾驶车辆时,不准吃食物,吸烟、五 不准接受他人提出的有碍交通安全的要求。六,其他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轻轨车辆在不封闭平交道口区间应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第二十六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轻轨工作人员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站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轻轨封闭区域内按照消防管理 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设施灭火 救援器材和设备、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轻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险.疏导乘客 抢救伤者以及其他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八条,轻轨运营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即使报警.并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在抢救伤者和恢复运行时.须标明事故当事人和车辆位置,第二十九条。轻轨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因轻轨运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除赔偿轻轨交通经营单位经济损失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半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迁移。砍伐或者清除,逾期未拆除。迁移。砍伐或者清除的,强制拆除 迁移.砍伐或者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赔偿轻轨交通经营单位经济损失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轻轨交通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七条,对阻挠,妨碍轻轨工程建设 扰乱轻轨运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轻轨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 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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