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事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密闭工具进行装载。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 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经专业化搅拌站拌制、计量 并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和砂浆拌合物,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宣传.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四。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五。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搅拌站的布局规划 六,按照省政府授权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的审批及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七,负责对在建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水泥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下设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预决算.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当协助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机构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应用工作。财政、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 扩建水泥生产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配置的发放散装水泥设施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80。现有水泥生产企业配置的发放散装水泥设施低于水泥生产能力80 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第七条.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城区内应当逐步禁止在施工场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具体禁止的时间和范围 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第八条、下列情况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一、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层建筑、二。采用框架结构建设医院 学校。商场等公共建筑.县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地点,时间 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下列情况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因抢险抢修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十条,新建 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完善的化验检验设施设备.具有符合要求的化验检验人员,二、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和外加剂,四 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五,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合格证.六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必须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概算及竣工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第十四条、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需要及时足量供应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第十五条,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于每月1日至5日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机构如实报送上月生产,销售流向等相关报表、第十六条。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禁行时间和禁行路线通行的.应当事先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公安交通部门审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八条。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汇至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机构设在市财政的非税收入专户 城区内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汇至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机构设在市财政的非税收入专户.县.市.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别由本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 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代为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标准.范围。或者减免 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必须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工程决算及购进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原始凭证等资料,经财政部门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量低于70.的 不予退还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二十条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销 运输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主动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未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现有配置的发放散装水泥设施低于水泥生产能力80.的水泥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三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立即整改 并按照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没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整改。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按照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处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生产、销售流向等相关报表的 责令限期整改。对拒报,虚报,瞒报部分。每吨水泥处以50元的罚款.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处以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自应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 并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额10.至30、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