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试行 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2011 6号。和省政府 关于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的通知,2012,39号。要求 结合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 违法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执法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量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第六条、以下情形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一.受他人胁迫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括。1 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2.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3.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承担责任的.4。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包括主动提供案件线索等。2,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 维护社会稳定的 3.其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五 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七条、以下情形作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一,经告诫,劝阻,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 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八.违法行为人隐匿,伪造.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作虚假陈述或者存在其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的,九。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第八条,违法行为存在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收集相应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从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部门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各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地的法规 规章和实际,按照下列方法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划分违法阶次,原则上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三个以上裁量阶次、二、规定违法阶次的具体标准,按照法定违法行为的种类.细化每个违法阶次的具体标准、具体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 实际后果等.三,细化量罚情节,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四.对应每种违法行为的每个违法阶次,确定相应的处罚内容,确定处罚内容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等级和量罚情节、其中确定罚款数额还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五,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包括违法行为内容。法定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细分处罚标准、执行机关等内容 第十一条,裁量基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 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的向相对人发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 不将,裁量基准.引用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第十四条,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得执行 一律按下限处罚,一律按上限处罚,等显失公平的规定 第十五条,各市,州。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本办法和、裁量基准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发现,应当由省厅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本办法和省厅,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下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建议下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对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进行评估,提高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