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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 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 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市、州.扩权试点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 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 招投标、质量 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 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 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第八条,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 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 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 合同签订 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 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第九条.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第十一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建议书,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五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二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 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 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 质量履约 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 日常检查 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第十五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 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第十六条.奖励,处罚分国家,省 市 州、和县,市。四个等级,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 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 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 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 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第十八条,企业基本条件信息 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 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录入工作.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 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 系统评价的分值 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 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二,存在转包 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三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 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七条。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 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 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 直接办理.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四 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 一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 增项 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第三十四条.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 上报 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三十六条,交通 水利 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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