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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对全市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 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依法经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三,未依法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骗取拆迁安置补偿,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均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四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 均自行负责 六,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七.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 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八.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行使强制执行权。九,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通告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建委。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十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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