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主体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各建设 开发,施工 监理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建设部建质 2003.38号文件要求 加强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对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进行抽查检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工业建筑。大型公用建筑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均应按本规定实施主体工程抽样检测,第二条 主体工程抽样检测、的指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对结构的重要部位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测,第三条,砖混结构主体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和数量 一,应对承重砌体的筑砂浆强度进行检测,抽取数量为墙体构件总数的5 且不少于3件.二,应对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和数量,砼保护屋厚度进行检测,抽样数量为同类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件,第四条,混凝土结构主体,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对主体工程中的梁。板,柱 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的砼强度.受力钢筋位置和数量.砼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检测,抽样数量为同类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3件 第五条,抽样检测应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由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具体负责抽样检测工作、并出具法定检测报告.第六条。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规定时、应由设计,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协商。以决定是否扩大检测范围、所存在质量问题认真处理好、并经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验收。第七条 主体工程抽样检测报告应与其它工程技术资料一同列入工程技术档案.按规定应进行抽样检测的工程、没有主体工程抽样报告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第八条,主体工程质量抽样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对主体工程抽样检测不合格工程的责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处罚.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