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围墙及门卫室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围墙及门卫室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围墙及门卫室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除军事设施。监狱 涉密单位 党政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工业园区。封闭居住小区等对安全防范有要求之外的用地不得进行封闭围墙建设,第四条 围墙应在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新建,改建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且其建筑及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界线 并不得侵占绿化 市政管线等城市公共空间,门卫室的位置须在建筑控制线内建设,确因用地限制可按围墙要求退线、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第五条 围墙建设应当体现.通透 美观。的原则.以绿篱。栅栏等通透形式为主 项目用地封闭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 0米、围墙底部连续实体高度应当小于0。9米.单片实体围墙长度应当小于1,2米,累计实体围墙总长度应小于围墙总长度的1,5、且应间隔布置,见附图.居住小区内首层住宅独院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5米 围墙底部连续实体高度应小于0,6米.单片实体围墙长度应当小于1。2米且应间隔布置、住户间分隔围墙可设实体围墙分隔。第六条。围墙建设不得妨碍相邻关系合法权益、贴邻用地宜共建.共用围墙,第七条、围墙及门卫室建设 应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及竣工核实。第八条 军事设施,监狱,涉密单位等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