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园条例、2013年6月28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于2013年9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园 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生态。美化,游览,休憩,健身、防灾等功能 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公园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公园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公园管理机构受市或者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七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按照市民出行五百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公园建设应当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工业遗存、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设公园.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 用地、建设.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 扩建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园设计符合设计规范.二,公园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三,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四,公园内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五 公园周边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集散条件,第十三条具有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按照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应急避险设施,第十四条公园出入口,游览道路.景点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十五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 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公园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七条已建成公园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用地、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出租、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改作他用。已占用,出租的公园用地。应当归还。公园迁移的、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公园施工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的、应当在施工、维修现场设置围挡及安全警示标识,对绿地和公园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九条公园内的供电,供热,供气 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基础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和人身安全、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应当改建.第二十条公园内的文化,游乐及配套的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游乐设施项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并定期检修.保养,更新,第二十一条公园内严禁设立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餐馆。旅馆 茶馆.会所等,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和游人人身安全,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公园设施修复完好,对公园环境,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在公园内拍摄电影 电视等影视作品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损害公园环境并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从业服务人员佩带服务标识,遵守服务规范.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二。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流动叫卖商品、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 四。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备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消防和救护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四。设施设备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五,游乐、健身设施安全提示标识明显清晰、六,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并持证上岗,七.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八。及时处理枯枝危树,九.定期养护湖泊堤坝,十.水上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十一。冰上活动场地设置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完备 十二 按照公园容量标准控制游人流量,第二十五条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清新、整洁,二,植物长势良好,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美观、四,设施完备,五,水体达到景观用水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六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保持清洁 七。冬季冰雪清理及时,不得使用融雪剂。主要道路广场无残冰积雪.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内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增加珍贵动物种类数量,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 交换,调配工作,第二十七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园内的古树名木,雕塑作品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根据园林植物品种及生态习性,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第二十九条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及公园的专业车辆外 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公园内可以配置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第三十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 取土、采石、挖砂、采挖植物及果实.攀折花木 损毁草坪,捕捉、恐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等损坏财物的行为、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作品上涂写、刻画、吊挂、晾晒。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擅自张贴或者悬挂各类宣传品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 燃放烟花爆竹.营火、烧烤.焚烧枯枝落叶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五.游商兜售。商品展销、擅自发放传单.卖艺,募捐以及商业性表演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六 翻越围墙 栏杆.绿篱.随地吐痰 便溺,乱扔垃圾 杂物等不文明行为、七.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滑冰.雪 宿营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八 其他妨碍公园管理的行为,第四章服务与使用第三十一条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园之外 其他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公园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应当在公园入口处公示 公园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中小学生.现役军人等实行优惠。第三十二条公园应当每日开放 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闭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予以公示,第三十三条公园的各类标识应当保持整洁完备 标识上的文字和图形应当规范、公园应当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园内主要路口设置指示标牌.禁止携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的适当位置设立明示标识、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有益的科学普及和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有伤风化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五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游人在公园内自行组织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健身和休憩.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险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第三十七条鼓励开展爱护公园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造成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劝阻。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园。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公园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